一网通办

 2025-10-29 12:00:57    7233  

基本信息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地点/时间

常见问题

更多信息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60024401576331070052400601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服务对象

自然人

法定办结时限

3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35(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其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国发[1998]24号)规定,北京、上海等全国特大城市、大城市人民政府对于到当地落户的,应当在制定政策时严加控制。本市根据上述规定制定了《上海市户口事项办理程序规定》,其中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景凤路398号1号窗口(综合窗口);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咨询方式

电话咨询: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电话咨询 点击查看;上海市民服务热线:(021)12345

网上咨询:

上海公安门户网站(https://gaj.sh.gov.cn)警民互动

窗口咨询:

拟入户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接受咨询。 点击查看

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

021-12345

网上投诉:

来访群众可以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国上海网站——政民互动——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公安局”联系我们"

窗口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窗口(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群众来访接待时间:9:00-11:30;13:30-17:00(周五下午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信函投诉:

上海市公安局信访接待(共和新路342号,近太阳山路);邮政编码:200070

基本信息BASIC INFORMATION

事项类型

行政确认

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事项分类

户籍办理

基本编码

310700524006

实施编码

1131010600244015763310700524006

实施主体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

实施主体性质

授权组织

实施主体编码

113101060024401576

联办机构

无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101060024401576331070052400601

服务对象

自然人

审批对象

需要恢复本市户口的人员

通办范围

全镇(乡、街道)

行使层级

区级

权力来源

上级授权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不支持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不支持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不支持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不支持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是

中介服务

无中介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网上咨询,网上收件,网上预审,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确认数量

无数量限制

运行系统

市级

是否网办

是

日常用语

恢复户口

适用范围

适用于原注销本市户口,现需要恢复户口的申请与办理

确认条件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确认内容

对恢复户口申请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恢复户口条件

权限划分

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以下简称《服务告知单》),告知办理户口事项所需的材料、时限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必须到场说明

现场办理落户手续

显示更多

受理条件CONDITIONS OF ACCEPTANCE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

APPLICATION MATERIALS

填报须知

如实填报,不得弄虚作假

形式标准

1.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由存档单位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确认,复印件有多页的,应加盖骑缝章),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认定真实、有效的,予以受理或办理。 2.《上海市公安局窗口服务告知单》中字体加粗的材料,由派出所收取原件存档。 3.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办理户籍业务涉及《居民户口簿》须打印信息或加盖印章的,均须提供实体证件。4.“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上海市房地产权证》、《房屋所有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载有产权份额或共有居住房屋承租权的法院生效判决或公证部门公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效房屋凭证。5.本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通过使用“随申办”移动端“亮证授权”功能、在公安机关窗口当场填写《户口事项办理委托书》以及公正委托等方式,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代理人代为办理。代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居民身份证》。6.户口事项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办理,并提供监护意见书和监护关系凭证(即:《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监护公证,居(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等有效监护凭证)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 7.申请人材料系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部门公证。对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在《取消外国公文书要求的公约》(《海牙公约》)缔约国的申请人,须提供国外政府部门出具的材料,行为实施、事实发生国出具的《附加证明书》(行为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结婚、离婚等;事实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出生、死亡等)。8.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内容非中文记载的,均须提供有资质的本市翻译机构出具的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本市服务机构经营范围包含“翻译服务”的,均可受户籍事项申请人委托开展户籍类涉外材料翻译服务;符合标准的涉外翻译材料应包含涉外材料原件、中文翻译件以及被委托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9.司法鉴定意见书需由司法行政部门目录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申请人可登陆“12348上海法网”(sh.12348.gov)查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信息,同时申请人可登录“一网通办”平台(小程序、随申办APP)“司法鉴定咨询”板块自行线上预约鉴定委托。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情形:

材料全集

华侨回沪定居恢复户口

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

原本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

撤销宣告死亡、失踪人员恢复户口

我的免交材料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备注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除外)

其他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明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华侨回沪定居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备

公安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撤销宣告死亡、失踪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其他

法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本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恢复类型材料(择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事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除外)

其他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明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华侨回沪定居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备

公安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恢复类型材料(择一提供)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事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除外)

其他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明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原本市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学生集体户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申请人自备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机关等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入户地材料(市内户口待定人员、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退兵、开除军籍或除名人员恢复户口除外)

其他

公安、房地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证明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刑释解教、被监外执行人员、市内户口待定人员除外)

政府部门核发

公安部门出具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撤销宣告死亡、失踪人员恢复户口所需材料

其他

法院

原件

1

纸质或电子

必要

查看详情

注:本市政府部门核发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数据核验等方式免提交,具体以实际办理情况为准。

申请文书名称

《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办理流程HANDLING PROCEDURES

申请与受理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收件

0

收件人员

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

受理

0

受理人员

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

审查与决定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审查

当场办结

审查人员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决定

当场办结

部门负责人

1、符合常住户口管理相关规定的人员;2、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3、申请人在户口申报事项中有违背事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不予批准。

颁证与送达

办理步骤

办理时限(工作日)

办理人员

结果名称

送达方式

颁证与送达

0

发证人员

无审批证件

口头通知

查看流程图

特别程序

不含有特别程序

办理地点/时间HANDLING PLACE/TIME

办理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景凤路398号1号窗口(综合窗口);具体办理窗口为本区各公安派出所,您可至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对外窗口查询”栏目查询。 点击查看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08:30至下午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常见问题FAQ

常见问题

无

无

常见错误示例

常见错误:申请原址恢复要求当事人提供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正确做法: 原址恢复的无需提供户口注销的《户籍证明》

设立依据BASIS OF ESTABLISHMENT审批证件审批收费权利义务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的,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经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第四十八条 军人复员、转业或者退伍的,本人应当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军人被开除军籍,本人可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第四十九条 被判刑的,不注销户口。已被注销户口的,刑满释放或者被监外执行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应当在原户口注销地社区公共户申报户口。第五十条 未取得华侨身份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本人应当向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常住户口登记。曾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本人应当按照《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相关条款恢复户口登记。第五十一条 原户口注销地丧失恢复条件的原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以在本市其他可供落户的地址内申报户口。

审批证件APPROVED DOCUMENTS

无

审批收费CHARGES

是否收费:否

权利义务RIGHTS AND OBLIGATIONS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向行政审批机构了解本办事指南相关情况。2、获得许可权。有权依据本办事指南向行政机构提出申请,并在符合相关审批条件、标准的情况下获得许可的权利。3、救济投诉权。有权就不服行政审批机构实施的本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向行政审批机构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或者控告。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提出真实材料义务。有义务按照本办事指南要求,提供符合规定形式并确保真实有效的材料。2、补正材料义务。有义务及时补送行政审批机构依法要求的补正材料。3、接受核查义务。有义务配合行政审批机构工作人员依法进行核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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