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些从事中介服务的机构与政府部门存在利益关联、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省政府近日决定清理和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 清理事项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我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
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2 破除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我省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一律取消。
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3 切断利益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
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4 规范收费
对于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政府定价范围。
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5 设立清单
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其中,实行政府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同时明确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