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15年9月,山西省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达到743万人……这其中,不乏驾驶技术娴熟的老驾驶人。同时,欲习得驾驶技术的“准驾驶人”也大有人在。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在有条件的地方试点非经营性的小型汽车驾驶人自学直考。
针对自学直考,安全性问题成为多数人关注的焦点。其中,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较为显现。那么,在自学驾车过程中不慎遇到交通事故,责任究竟怎样认定?
《意见》明确,自学人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随车指导人员依法承担责任。
对比目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学员在驾驶中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规定不难发现,《意见》中的规定更需要强化随车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那么,什么人可以成为“随车人员”?《意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1.须取得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五年以上;
2.无吸毒记录;
3.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或造成人员重伤负主要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4.没有记满12分或者驾驶证被吊销记录。
山西公安交警网提示,自学驾驶技术前,无论随车人员“亲疏”与否,最好就学车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明确细化,以避免后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