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下午,在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召开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程序规定》新闻发布会,省公安厅交管局副巡视员杨有才及相关处室人员出席会议。会议邀请了人民网、中新社、新浪网、黄河新闻网、黄河电视台、山西电视台经济频道、科教频道、山西交通广播、山西农村广播、山西晚报、山西法制报等11家新闻媒体参会。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人数量的不断增多,酒后(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现象也日益严峻。虽然公安机关通过持续不懈地查处和治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得到明显遏制,但是通过今年11月14日至12月20日,全省集中查处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4883起(其中饮酒驾驶4508起,醉酒驾驶375起),总体案件起数仍然很大,对公安机关来说,办理此类行政、刑事案件的任务依旧繁重,同时对办案的质量和效率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醉驾入刑后,山西省公安厅为了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程序,确保依法履职,提高民警的办案效率和质量,于2011年制定下发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并于201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除了国家部分法律规范修改的原因外,原来的程序规定和办案实际出现了不相适应的情况,例如检验鉴定时间偏长,办案程序衔接不紧密等。今年,省公安厅对原程序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于12月14日下发了《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程序规定》。
程序规定共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内包括案件管辖、现场查处、检验鉴定、行政案件办理、刑事案件办理等内容,主要修改的部分有:
一是增加了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案件的内容。2011年制定下发的《山西省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包括2014年第一次修改的程序规定,均是对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案程序作出的规定,没有包含饮酒后驾驶违法案件查处的内容。但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在案件没有确定构成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之前,前期调查处理的程序是一致的,所以这次修改把饮酒驾驶违法行为一并作出规定,便于行政、刑事案件的衔接。
二是重点突出了提高办案效率。醉酒驾驶属于轻微刑事案件,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办案时间较长,且容易发生执法办案不规范的问题。新的程序规定对血样的提取、送检、检验鉴定等环节都做出了明确是时限要求,提高了办案效率,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
三是规范了血样提取送检。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增加了“交通警察应当对提取血样过程全程摄录”“提取血样应由两名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保证了收集证据合法、有效。同时对送检备案血样的流转程序、血样保存进行了规范,要求备案的血样必须经送检民警和收检人员共同签字后当场交检验鉴定机构证据保管室保存。血样送检前,应当超低温保存。
四是提高了检验鉴定效率。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此次修改,明确了具备检验鉴定资格的机构对送检的血样出具检验报告时间为“除特殊情况除外,6小时内出具检验报告”,极大的提高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时间和办案时效,降低了办案过程中的漏洞和风险。
五是规范了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此次程序规定的修改,明确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以及适用的条件,严格要求按照办案流程进行案件办理,确保办案工作严谨有序。
六是明确了不接受行政处罚当事人的处理程序。对于民警查获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当事人不按规定时间接受处理,且饮酒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告知,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未提出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处理程序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七是明确了醉酒驾驶案件快速办理的机制。随着近年来大量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如果按照普通刑事案件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大大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负担,影响办案机关的效率。为有效避免诉讼拖延,促进程序正义,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程序规定明确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按照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规定》执行,共同快速高效办理醉驾刑事案件。
酒后驾驶机动车不仅是违法犯罪行为,更对社会和他人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我省公安机关今后将持续进行地宣传教育和查处打击,也欢迎新闻媒体随警作战进行报道,同时对案件办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