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2017年7月3日,王喝了不少酒,当日3时35分许,王驾驶轿车在太原市杏花岭区沿羊市街由东向西行驶。当王驾车至某酒店路段时,连续碰撞了停在路边的黑色奥迪牌轿车、白色别克牌轿车和白色海马牌轿车。
奥迪车主赶来,拨打了报警电话。看到奥迪车主报警后,王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随后,民警到达事发现场,闻到王浑身酒气,民警对王进行酒精测试显示,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60mg/100ml。
经事故认定,王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6日,王被释放。7月9日,王被取保候审。
案发后,王分别与奥迪车主、别克车主和海马车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法院认为,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王被判处拘役两个月15日,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