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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具有司法示范意义
2017-11-08 09:47:40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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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名未成年人欺凌同学被判刑。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校园欺凌案进行宣判。五名犯罪时未满十八岁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或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新闻在网上引起广大网民的点赞和支持,不少网民称大快人心。

  笔者认为,校园欺凌不能和稀泥处理,未成年人实施暴力伤害,同样不能逃避刑法的制裁。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而不再是免于处罚甚至不处罚,具有鲜明的司法示范意义,将给予愈演愈烈的校园欺凌现象有力的司法回击,同时校园欺凌学生被判刑也是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对于学校、学生及家长都具有以案普法的警示教育意义。

  今年2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某职业学院的一名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四名女被告人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其间,五名女被告人还脱光了一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进行了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三次。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目前仍无法正常生活、学习。鉴于五名被告人实施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在被羁押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考虑到五名被告人的父母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对五名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这一司法判决体现了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该案校园欺凌恶行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考虑到未成年的因素,没有适用五至十年的上限处罚,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下限内采用了一年以下的从轻处罚,符合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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