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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格 更明白 更具体——解读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5-08-02 17:09:28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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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它的实施,将会更好地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等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办法》提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以及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自然条件恶劣,人为活动较为频繁,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同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每五年开展一次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结果和上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划定情况,划定本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规划,其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措施、投资估算和效益分析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便取土、挖沙、采石
《办法》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取土、挖沙、采石范围,并予以公告。同时,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水库、淤地坝等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取土、挖沙、采石区域取土、挖沙、采石。
《办法》还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种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退耕还林还草。
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个人取土、挖沙、采石10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罚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50立方米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取土、挖沙、采石10立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10立方米以上50立方米以下的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50立方米以上的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生产建设项目应当有水土保持方案
《办法》要求,在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扰动地表、损坏地貌植被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的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同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否则,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将被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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