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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0月1日起 我省女职工可享受这些福利
2015-08-01 09:04:57    来源:黄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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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周昱丽)为更好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7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从2015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那么,《条例》的出台将给我省女职工带来哪些福利?又会给用人单位带上怎样的“紧箍咒”呢?本网记者对《条例》进行了解读梳理。

——每年安排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为女职工安排一次妇科检查;可以集中安排乳腺、宫颈等专项检查。

用人单位应当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女职工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如实告知其检查结果。

——每月发卫生费

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享受“五期”保护

·经期

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孕期

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经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需要休息的,经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准予休息;

对怀孕三个月以内和七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一小时以上工间休息;有劳动定额的,减轻相应的劳动量;

不得安排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产期

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九十八日,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晚育或者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享受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假期。

女职工怀孕不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十五日;满三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三十日;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四十二日;满七个月引产,符合国家生育规定的,享受产假九十八日。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可以给予哺乳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假期满上班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哺乳期

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用人单位应在每日劳动时间内给女职工安排一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婴儿满一周岁,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确诊为体弱儿的,可以适当延长该女职工的哺乳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妥善解决从事流动性或者分散性工作的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等方面的困难。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需要,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

·更年期

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着,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的劳动岗位。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休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限制其晋级、评奖,或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

——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女职工,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七个月引产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二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绝育或者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失业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的女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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