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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院公布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07-28 09:54:31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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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李某有存款、房产,不履行法院调解书义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今天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布了打击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吕梁某经销公司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法院于2010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李某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吕梁某经销公司申请执行。孝义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李某立即给付吕梁某经销公司168万元。李某给付65万元后一直未履行剩余款项。后经法院调查,该案执行期间吕梁中院曾为李某执行回案款748407元,且其在离石区、太原市有住房三套,完全有履行能力。在李某拒不履行的情况下,孝义法院将其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检察院以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起诉至孝义法院。诉讼中,李某积极筹款履行了103万元给付义务。鉴于李某犯罪情节轻及有悔罪表现,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被执行人石某独占其丈夫死亡赔偿款,拒不返还其丈夫父母应得的份额,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6月23日马某在某工地打工期间意外死亡,被执行人石某(与死者系夫妻关系)经协商获得赔偿款35万元。申请人韩某(与死者系继父子关系)、方某(与死者系母子关系)与被执行人石某因死亡赔偿款分配发生争执。申请人提起诉讼,要求分得死亡赔偿金13.2万元。法院判决被执行人石某分别支付申请人韩某赔偿款34037.90元、方某赔偿款35690.90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石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申请人韩某、方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领取35万元死亡赔偿款后,其中5万元用于死者安葬支出外,余款30万元,全部由本人提取现金。由于被执行人石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生活陷入困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执行人石某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潞城市公安局于2014年10月18日立案侦查,2014年11月11日移送检察机关。在侦查、起诉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某主动交纳判决款项。现被执行人石某因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期二年执行。

案例三:被执行人宫某,未经许可擅自建房,经相关部门制止并申请法院下达行政裁定后,宫某仍继续违法施工。因宫某拒不执行裁定,被单处罚金30000元。2014年2月至5月期间,宫某未经曲沃县国土资源局许可在曲沃县某地施工建房。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监察人员多次到现场制止,并两次下达停止施工通知书,宫某拒不执行。曲沃县国土资源局2014年3月17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宫某的非法占地行为予以强行制止。3月26日法院作出了行政裁定:宫某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宫某收到裁定书后继续施工。曲沃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4月18日法院向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施工行为。但宫某继续施工,法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后,宫某仍无停工之意。随后,公安机关对宫某进行了立案侦查,2015年5月20日,法院判决宫某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单处罚金30000元。

案例四: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郭某自愿作出还款承诺。承诺到期后,郭某仍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申请人韩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最终郭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郭某因生意所需,向韩某借款。借款到期后,郭某未能偿还,韩某起诉至壶关法院。壶关法院于2013年11月12日判决郭某偿还韩某借款390000元。判决生效后,郭某分文未付。同年12月13日韩某申请壶关法院强制执行,郭某承诺2014年5月10日偿还韩某10000元,但逾期仍拒不执行。壶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1日向壶关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公诉,2015年4月2日,壶关法院判决被执行人郭某构成拒不执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五:米某作为案外人,阻碍法院执行,以共犯论。本案系秦皇岛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29日立案。申请人秦皇岛市某公司,被执行人马某,执行依据为刑事判决。执行过程中查明: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侦查及执行阶段,查封了登记在马某名下的位于大同市城区某小区房产一套。该房产现由案外人米某居住。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多次上门做米某思想工作,要求其搬离,但米某拒绝。只是称马某欠其父母40多万元,却无任何证据。执行法院依法驳回其执行异议后,米某仍我行我素,拒不搬离。经法院调查发现,米某与被执行人马某一直保持联络,存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合谋。因米某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案例六:赵某某、臧某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被依法刑事拘留。贾某诉赵某某、臧某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大同中院于2013年11月1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两被告连带清偿贾某2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5026560元。判决生效后,贾某申请强制执行。经查,被执行人赵某某、臧某将申请人贾某存入赵某(已死亡,系臧某之夫、赵某某之父)名下两笔款1650万元及存入浑源县某公司名下的1150万元共计2800万元提成现金转入臧某之子赵某东名下。被执行人拒不向执行法院交代款项去向,且态度蛮横。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依法将该案的犯罪线索移送大同市公安局。大同市公安局指定浑源县公安局办理。浑源县公安局于2015年5月,将犯罪嫌疑人臧某刑事拘留。嫌疑人赵某某迫于压力,将350万元汇至执行法院账户。此案尚在公安补充侦查阶段。

案例七: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被执行人韩某一次性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韩某拖欠工程款一案,法院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3日生效,被执行人韩某并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2013年11月27日,申请执行人刘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于当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10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韩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个人财产状况。2013年12月18日,被执行人韩某与申请执行人刘某达成执行和解,承诺分期履行,但被执行人韩某并未如约全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后,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到庭。执行法院决定将该案作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办理。后该被执行人韩某慑于法律的威严,主动给付尾欠案款及利息损失,该案和解执行完毕。

案例八:被执行人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下落不明,通过公安网上布控,将其顺利控制,此案现已执行完毕。孙某诉王某欠款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王某于2012年12月22日前偿还孙某欠款人民币19700元。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孙某于2013年6月14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及时发出执行通知并多次传唤被执行人王某到庭,但王某拒不露面、隐匿行踪。2014年11月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法【2014】263号通知第四条,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交由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网上布控。2014年12月20日晚12时公安分局通知执行法院,王某在贵州火车站买回阳泉的火车票时被遵义市红花岗区公安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控制。法院执行干警通过电话与当地派出所民警沟通交流并对被执行人反复做工作,使其转变思想,积极筹款,2014年12月26日本案顺利执结。

案例九:被执行人孟某,有多辆汽车和多套房产,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代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受理了代县某厂申请执行孟某债务纠纷案。依据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代县某厂货款141万元及利息。法院于2014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孟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某应于2014年1月25日前按申请执行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因被执行人孟海峰未按执行通知书中所确定的时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代县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孟某在法院执行期间在其账户上两次汇入人民币292.8万元,仍分文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8月11日代县人民法院认为孟某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代县公安局对其立案侦查。代县公安局对孟某进行了网上追逃,并于近日将其拘捕于代县看守所,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法院执行人员对孟某作了耐心细致的工作,孟某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提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2015年7月9日孟某与代县某厂达成还款协议。

案例十:被执行人韩某,擅自处分冻结房产,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原告盂县某公司诉被告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盂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韩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人盂县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另外,在案件审理阶段,法院于2012年8月8日将被告韩某所有的位于县城北关门面房及球磨机一台查封,被告韩某于2012年8月8日签收查封上述资产的民事裁定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7日前到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韩某履行79万元后,申请执行人盂县某公司向执行法院反映,被执行人韩某已将法院查封的门面房予以处置。执行法院查证属实后,将被执行人韩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线索移交公安局,现在此案处于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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